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,復查期間的最後一天如果遇到調整上班日,救濟時間將不延長,提醒納稅義務人留意申請期限,保障自身權益,以免逾期失去救濟資格。



財政部表示,依現行規定,稅捐機關發出的核定稅額通知書上,記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,而納稅人不服欲提出復查時,可提出行政救濟主張權益的期間,為繳納期間屆滿隔天起30日內;若核定稅額通知書上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時,則應在核定通知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,申請復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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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北國稅局指出,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發布今(106)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,今年計有3個星期六(包括2月18日、6月3日及9月30日),須配合政府政策公告調整為上班日。官員提醒,若納稅義務人個案申請復查期間的末日,適逢以上調整的上班日,因調整上班日並非休息日,所以申請復查的期間依法不得延長。國稅局舉例,民眾甲君於今年1月19日收到去(105)年度的綜所稅核定稅額通知書,因上無記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,故甲可申請復查的期間,自今年1月20日起算30天,截止日為2月18日。不過,由於屆滿日當日適逢星期六,原為正常休假日,但因行政機關配合彈性放假,該日仍須補行上班,且已經公告調整為上班日,並非休假日,所以沒有《行政程序法》第48條第4項,也就是復查期間屆滿日將無法順延的規定。國稅局進一步解釋,即使甲君任職的公司未隨同行政機關調整彈性放假及補行上班,以上述案例來看,甲君遲至2月20日(星期一)才提出復查申請,即已逾法定救濟期間,申請復查將遭程序不合駁回,喪失行政救濟的機會。官員提醒,民眾如有申請行政救濟的需求,應注意申請期限末日是否1對1英文補習班課程 中和調整為上班日,並且有無調整上班,應以行政機關為準,以便掌握在期限內申請,保障自身權益。(工商時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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